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广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26号罪犯李广,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广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获记监狱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广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22日履行罚金三千元,达到30%。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广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罚金履行达到30%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