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彭仲潮与黄志伟、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彭仲潮,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志伟,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秋菊,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彭仲潮与被执行人黄志伟、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志伟名下位于江门市五邑锦绣豪庭翠景路12幢1505室房屋已被本院14执2673号案处理,得款1231423.2元,扣除公告费980元,评估费6348元,执行费13250元,剩余1210845.2元。因上述房屋已抵押给14执2673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支行,上述款项已全部退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支行。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