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与强亦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强亦平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54号原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住所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路2-2金源国际七楼701室。负责人郭小兵。委托代理人陆忠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强亦平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原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闵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