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兰香与毕晓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兰香,毕晓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484号申请人王兰香。被申请人毕晓冰。申请人王兰香与被申请人毕晓冰在2015年8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毕晓冰驾驶的鲁N×××××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4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兰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毕晓冰驾驶的鲁N×××××号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5年9月2日--2016年9月1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雪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