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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国辉抢劫罪,陈国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50号罪犯陈国辉,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50元(1同案),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0元(1同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2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国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辉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仍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法》严格要求自己并加以改正,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勤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积极改造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0分。2014年10月19日因琐事挑衅他犯,并先行动手与他犯打架,被一次性扣4分。上次减刑已交罚金人民币8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200元,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金生审判员张雄代理审判员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