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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孚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青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孚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青县教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城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天,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马清刚。再审申请人山东孚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高青县教育局、原审第三人马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商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孚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