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伟、张炳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伟,张炳义,冯本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理事长。被告:冯伟。被告:张炳义。被告:冯本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伟、张炳义、冯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费4258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焰审 判 员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