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捕鱼,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苏某甲受他人雇佣,以每天人民币150元的酬劳,伙同苏某乙(已判刑)等人在位于汕尾市区通港西二巷,进行赌博做庄。该赌档参赌人员二十多名,每次下注金额几十元至一千元不等。同日,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档,现场抓获苏某乙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8100元。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在汕尾市区春晖直路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苏某甲伙同同案人苏某乙(已判刑)、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汕尾市区通港路西二巷开设利用骰子赌“大小”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每天参与赌博的人员20至30人,每次下注金额几十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人苏某甲在该赌场负责赌场内下注、收钱、赔钱。2013年4月28日15时左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苏某乙及徐某甲,同时抓获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8150元及赌具骰子约100粒、透明玻璃箱1个、印有赌“大小”图案的木合板1张。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在汕尾市区春晖直路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苏某乙、徐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乙、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赌场现场及赌具照片》,《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行罚决字(2013)00131号、00132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126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陈义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