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萧美群与张广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萧某某,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新疆额敏县。委托代理人:赵新生,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某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萧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