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欧丽清与仙游县古艺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丽清,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古艺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工艺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颜玉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惠主,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濑榜路段东桥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董事长。上诉人欧丽清因与被上诉人仙游县古艺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欧丽清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虽在仙游县,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仙游县古艺缘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仙游县文华金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仙游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北京市朝阳区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欧丽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荣华代理审判员吴一佳代理审判员谢晓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