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甲,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亮、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甲以经营美容店资金不足为由,欲向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经咨询该公司,办理贷款需要抵押房产证。安某甲与其父亲共同居住的位于寿阳县嘉华鑫城C区4号楼3单元502的住房无房产证。安某甲经该父亲同意以此房作抵押办贷款后,以自己为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制作了假房产证。2012年9月29日,安某甲使用假房产证向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还款期限至2013年9月29日。贷款到期后,经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安某甲归还贷款2万元。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催收还款期间,核实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时,发现该证是伪造的假证,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寿阳县公安局报案。截止报案时,被告人安某甲仍欠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3万元本金以及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报案时的利息未归还。经鉴定:安某甲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发证专用章”字样的2枚印文与寿阳县房地管理所提供的“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发证专用章”字样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安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安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甲以经营美容店资金不足为由,欲向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经咨询该公司,办理贷款需要抵押房产证。安某甲与其父亲共同居住的位于寿阳县嘉华鑫城C区4号楼3单元502的住房系安置房,尚无房产证。安某甲经该父亲同意以此房作抵押办贷款后,便以自己为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制作了假房产证。2012年4月10日,安某甲向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并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还款期限至2012年10月10日,并将假房产证作为抵押物。同年9月28日,安某甲将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2012年9月29日,安某甲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向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还款期限至2013年9月29日。贷款到期后,经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安某甲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27日共归还贷款2万元。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催收还款期间,核实抵押房屋所��权证时,发现该证是伪造的假证,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寿阳县公安局报案。截止报案时,安某甲仍欠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3万元本金以及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报案时的利息未归还。经山西省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甲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发证专用章”字样的2枚印文与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的“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发证专用章”字样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周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安某甲向该公司贷款的时间、金额以及还款情况,同时证实该公司在催收还款期间,核实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时,发现被告人安某甲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假证,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寿阳县公安局报案。证人安某乙的证言,证实该与儿子安某甲共同居住的寿阳县嘉华鑫城C区4号楼3单元502的住房系安置房,无房产证。安某甲曾用这套房作为抵押向贷款公司贷款。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该由于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该公司必须以房产证作抵押,而该的住房没有房产证,该便以自己的名义做了假房产证,签了贷款合同,共贷款15万元,该只归还了2万元本金,至现在还有13万元本金以及部分利息未归还。4、山西省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文)鉴(印)字(2015)第26号印章检验鉴定书,证实安某甲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发证专用章”字样的2枚印文与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的“寿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发证专用章”字样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5、书证:寿阳县房地��管理所发证办证明、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证明、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寿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案经过、被告人安某甲的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安某甲自愿认罪,依法可对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安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巧仙人民陪审员  张改珍人民陪审员  梁晓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