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傅翠香与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翠香,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91号原告傅翠香,女,汉族,1958年11月4日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符萍,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四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被告文琦,男,汉族,1945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翠香诉被告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翠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翠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翠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春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