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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傅翠香与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翠香,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91号原告傅翠香,女,汉族,1958年11月4日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符萍,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四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被告文琦,男,汉族,1945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翠香诉被告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翠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唯远实业有限公司、文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翠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翠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春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