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仁林撤回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初字第90号?原告谢仁林,男,汉族。被告资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法定代表人黄跃光,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洪宗,男,汉族,特别授权,系资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仁林以被告资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对其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2月8日在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补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仁林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仁林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仁林负担。审 判 长 谢铭航代理审判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