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刀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67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刀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2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刀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于2015年8月12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黄某华、被告人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华和朋友从深圳市龙岗区某酒吧喝酒出来时,被一旁醉酒的被告人刀某无故推搡,酒吧保安人员见状,立刻上前将刀某拉开,当被害人黄某华走到酒吧外路边时,被告人刀某又一次冲过去殴打黄某华,将黄某华打倒在地,并用脚猛踩黄某华脚部、腿部致使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出具深龙检量建[2015]277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刀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刀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华和朋友从深圳市龙岗区某酒吧喝酒出来时,被一旁醉酒的被告人刀某无故推搡,酒吧保安人员见状,立刻上前将刀某拉开,当被害人黄某华走到酒吧外路边时,被告人刀某又一次冲过去殴打黄某华,将黄某华打倒在地,并用脚猛踩黄某华脚部、腿部致使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身份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汉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华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刀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刀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刀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丽明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