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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浩诉被告程伟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程伟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张浩。被告程伟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程伟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张浩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康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