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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登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杨华俊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登字第6号自诉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96号七一酱园高层A座1514室。负责人:刘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王宇飞,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华俊。自诉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民建新疆分公司)以被告人杨华俊犯职务侵占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人杨华俊作为单位代理人,代为洽谈新天地C1楼、E楼工程项目相关事宜,自诉人成都民建新疆分公司认为被告人杨华俊利用其在该项目中联系人的身份,取得自诉人巨额款项后,非法据为已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院认为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控诉被告人杨华俊犯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