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州晨煌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晨煌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福州晨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埕元村,组织机构代码07323723-6。法定代表人陈谟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展昌,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鹭鸿,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5幢203室,组织机构代码15482539-8。法定代表人李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晨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和解,被告已付清诉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晨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3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357元,由原告福州晨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