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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某某出生日期1979年2月2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8月3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1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11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4人次。赵某某系立功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30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