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2-1534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问忠,徐全英,张秋贝,郑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人张问忠,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军干所退休干部,住民政局干休所。系被害人张俊峰之父。申请执行人徐全英,女,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胶合板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俊峰之母。申请执行人张秋贝,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郯城县商业局家属院,系被害人张俊峰之女。法定代理人苏祥红,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郯城县啤酒厂下岗职工。系被害人张俊峰前妻、张秋贝之母。被执行人郑士友,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郯城县人民法院(2003)郯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士友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存款元。账号:875101130432485。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