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水祥,李修义,李友义,李同堂,李庆华,李同志,李同信,董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孙水祥,男,195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淄临淄区辛店镇安平小区。被执行人李修义,男,住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被执行人李友义,男,住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被执行人李同堂,男,住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被执行人李庆华,男,住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被执行人李同志,男,住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被执行人李同信,男,住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被执行人董京峰,男,1970年10月26日生,住桓台县索镇镇李贾村。本院在执行孙水祥诉李修义、李友义、李同堂、李庆华、李同志、李同信、董京峰侵权纠纷一案中,尚有747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