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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董勇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勇,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董勇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开平区银河路建材技校东。法定代表人高建兴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15号滨海名居小区曹妃甸国际��贸城3层F2575、F2576、F2675、F2676、F2677号商品房,现因申请执行人董勇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15号滨海名居小区曹妃甸国际商贸城3层F2575、F2576、F2675、F2676、F2677号商品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