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巩向东与北京吉安永禾影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2581号原告巩向东,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华苑小区地华里8-4-402。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雪佼,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吉安永禾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法定代表人金姝丽,董事、总经理。原告巩向东诉被告北京吉安永禾影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向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吉安永禾影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巩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吉安永禾影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巩向东负担3181.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虹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