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璐璐与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璐璐,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59号原告陈璐璐。委托代理人孙明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杰,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口路2号-16,1-2层。负责人马辉,经理。原告陈璐璐与被告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教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兆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璐璐及委托代理人孙明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10月23日到被告处工作,2014年9月起被告不再为原告缴纳社保,未支付原告2015年2月和3月的工资。2015年3月24日原告提出辞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3月工资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第一,原告陈璐璐曾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汇通教育支付2015年2月、3月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7500元。汇通教育未到仲裁出庭。2015年5月20日,该委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286号裁决书,裁定:一、汇通教育支付陈璐璐2015年2月和3月工资6000元;二、驳回陈璐璐其他仲裁请求。陈璐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汇通教育未起诉。第二,原告陈璐璐称,于2012年10月23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9月起,原告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社保,此后未缴纳;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2015年5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2月和3月的工资共计4566.73元,原告认可该两月工资已支付完毕。第三,庭审期间曾有自称姓名为隋超的人员到庭,称其系被告实际负责人,但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告称认识该人员,是原告在单位的领导。该人员称,单位已经支付了该支付的钱,虽然支付不及时,但是已经全部支付完毕。2014年9月起确实没有给原告交保险,我们同意和原告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无法接受。法庭要求该人员庭后7日内补交代理手续,但该人员没有按期补缴。以上事实有前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首先,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2015年2月和3月工资,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2014年9月之后的社保,原告有权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2年5个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3000元/月×2.5个月)。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璐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二、驳回原告陈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汇通康帕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栗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