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宣茅与何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宣茅,何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宣茅。被执行人何华珠。申请执行人王宣茅与被执行人何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宣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华珠名下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4号A栋1单元401号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华珠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4号A栋1单元401号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