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樊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261号原告文×,女性,年龄34。被告王×,男性,年龄35。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峰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