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调确字第1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樊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261号原告文×,女性,年龄34。被告王×,男性,年龄35。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峰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