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法执字第1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杨惠德与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德,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165-1号申请执行人杨惠德。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来宾市来华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张云波,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岑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一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瑶都生物科技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覃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