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与张君兆、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君兆,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兆,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经济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076992-6。法定代表人刘永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焦向东,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安置区(东-1安置区)庙张小区14号楼7单元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67467-9。法定代表人董海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光林,系该公司付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建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君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应进一步查清张君兆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关系,从而正确确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5元,退还上诉人张君兆。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