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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傅卫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68号罪犯傅卫东,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陇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傅卫东犯强奸、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止,于2011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分,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起重机操作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10.1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