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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少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三河市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乐,郭玉莲,三河市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少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乐。系上诉人张某某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乐。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莲。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培君,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枣林村西。法定代表人王祥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瑞海,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远芳,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张乐、郭玉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度乎(2014)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未明确上诉人是否对涉案别墅进行了改造、扩建,亦未查清上诉人对涉案别墅进行改造、扩建的具体位置、面积等事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度乎(2014)三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