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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锁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扣宝与被告贾昌水、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扣宝,贾昌水,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锁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高扣宝,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开余,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昌水,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扣宝与被告贾昌水、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是在南京市浦口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