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锁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扣宝与被告贾昌水、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扣宝,贾昌水,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锁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高扣宝,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开余,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昌水,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扣宝与被告贾昌水、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是在南京市浦口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