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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克钦与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9-1号原告郭克钦,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魏家岗村下毛沟南组。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梅全忠,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张衡路万事达生活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克钦诉被告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克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为1763元,由原告郭克钦负担。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沈宗善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