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佳恒五洲工贸有限公司、张树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8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告福安市佳恒五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10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忠,董事长。被告张树忠,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英,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安华,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郭丹枫,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被告何介容,女,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安市佳恒五洲工贸有限公司、张树忠、陈英、陈安华、郭丹枫、何介容、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5084887.5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5084887.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安华、郭丹枫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路信元花园2××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20132x)。二、查封被告何介容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福新路x号房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20121x)。三、查封被告陈安华所有��车牌号为闽J×××××东风牌小型汽车。四、冻结被告福安市佳恒五洲工贸有限公司、张树忠、陈安华、郭丹枫、陈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513万元。本次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