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催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张赞合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催字第76号申请人: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代表人:张赞合。申请人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663443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宁帆轴承有限公司,帐号为33×××44)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663443,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宁帆轴承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了(2015)台温催字第7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莱州市夏邱镇鑫杰石材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