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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贤英与宁如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英,宁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177-2号原告刘贤英,市民。委托代理人杜言华,市民。被告宁如锋,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光明路发电厂小区怡嘉花园11号楼3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07222014。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1177-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刘贤英申请解除对被告宁如锋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山东菏泽发电厂委员会的风险金4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宁如锋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山东菏泽发电厂委员会的风险金4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杜言华名下房产(房权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