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业磊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60号罪犯刘业磊,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业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业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业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业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业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业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