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彦琪与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杨彦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韩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业务内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彦琪,无职业。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张超,被上诉人杨彦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有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的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其2013年9月9日入职被告处,前台岗位,后转为销售岗。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数额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告在被告处实际提供劳动至2014年9月1日,当日原告从被告处辞职,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计薪期间为每月5日至下月4日,下发薪。原告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原告2013年10月工资858元、2013年11月工资1712元、2013年12月工资923元、2014年1月工资1375元、2014年2月工资2322元,2014年3月工资3000元,2014年4月工资2922元,2014年5月工资2921.5元,2014年6月工资2721.7元。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津西青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0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诉请已经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月、8月工资6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1日解除。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数额,故按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月工资数额。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7月、8月的工资3898.9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7月、8月的工资3898.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原审中上诉人未收到开庭传票,2015年3月27日,上诉人直接在上诉人厂门口玻璃幕墙上发现张贴的判决公告,原审程序不合法;2、被上诉人在未作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导致上诉人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工资。3、被上诉人考勤记录表明被上诉人2014年7月、8月并未完整出勤。被上诉人杨彦琪辩称:1、原审法院数次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拒绝接收;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办完离职手续后,进行了工作内容的交接,并非擅自离职;3、被上诉人全部出勤,被上诉人为销售岗,经常跑外不在公司坐班,故而考勤不能全面反映被上诉人的出勤情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辞职报告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出具的被上诉人的考勤记录。被上诉人质证表示被上诉人为销售岗,跑外不在公司坐班,故而考勤不能全面反映被上诉人的出勤及工作情况。被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另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岗位未持异议,同时陈述被上诉人确实跑外且不坐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原审法院经传票传唤上诉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判决书,程序并无不当。关于欠付工资问题,上诉人主张虽然被上诉人在2014年7月、8月仍在上诉人处工作,但是被上诉人考勤记录不齐。经查,被上诉人系销售岗,上诉人也认可被上诉人在工作方式上属于跑外、不坐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被上诉人的考勤记录,但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方式,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述期间内未向上诉人提供劳动,故而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双方业已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擅自离职而不同意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