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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陈亚丽与郝如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丽,郝如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陈亚丽。委托代理人翟欣,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如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丽诉被告郝如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丽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如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亚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亚丽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