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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圣贤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圣贤,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现住江西省安远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5年6月29日由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辩护人汪雪松,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圣贤犯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圣贤及其辩护人汪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圣贤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砍伐“牛筋树”1棵,并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砍伐杂原木材积1.23438M3,立木蓄积为2.0573M3。2014年5月初,被告人黄圣贤携带弯把锯、柴刀等工具擅自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砍伐“牛筋树”2棵、“白荷篙树”1棵。经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8号原木为樟科楠属的闽楠[Phobebournei],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9-17号原木为古木科苦木属的苦木[picrasmaquassioidec(D.Don)Benn],为非国家重点保护树种。8根闽楠原木的立木蓄积为4.59M3;9根苦木原木的立木蓄积蓄1.765M3。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圣贤在杨某的陪同下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圣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认为不知道“白荷篙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定罪方面,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第二个罪名有异议:1、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只有被告人在明知该树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不能因为被告人知道白荷篙树价格更高就推定其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地政府没有对这类树种进行宣传,该棵树上没有挂树牌,所以应当疑罪从无,被告人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量刑方面:1、具有自首情节;2、具有立功情节,检举揭发赖某砍伐白荷篙树的行为;3、是初犯,悔罪表现好;4、数量不多;5、家庭困难,村委会证明。请求判处缓刑。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圣贤的犯罪事实如下:一、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圣贤与温某1(另案处理)经商议,由被告人黄圣贤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村小组集体山)砍伐“牛筋树”,被告人黄圣贤支付给温某1价款人民币500元。随后,被告人黄圣贤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刘某达等人携带弯把锯、柴刀等工具擅自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砍伐“牛筋树”1棵,并雇请唐某的赣A-×××××货车装运木材至江西省安某县县城,销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被砍伐杂原木材积1.23438M3,立木蓄积为2.0573M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温某1、赖某、刘某达、唐某、温某2、温某3、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圣贤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庭审中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确认。二、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初,被告人黄圣贤从赖某(另案处理)处得知“白荷篙”树的价值高于其它林木,遂产生砍伐“白荷篙”的念头,随后,被告人黄圣贤携带弯把锯、柴刀等工具擅自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砍伐“牛筋树”2棵、“白荷篙树”1棵。2014年5月3日,被告人黄圣贤雇请刘某达等人负责裁桐搬运,雇请唐某赣A-×××××货车装运林木时,被群众发现并报案,所盗林木被森林公安局依法查扣。经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8号原木为樟科楠属的闽楠[Phobebournei],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9-17号原木为古木科苦木属的苦木[picrasmaquassioidec(D.Don)Benn],为非国家重点保护树种。8根闽楠原木的立木蓄积为4.59M3;9根苦木原木的立木蓄积为1.765M3。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圣贤在杨某的陪同下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查明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证明2015年2月16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黄圣贤处扣押了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弯把据一把,柴刀一把,并制作了物证照片。2015年5月3日,侦查人员从唐某驾驶的赣A-×××××货车上查获约2立方米原木,并制作了物证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于群众报案。(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黄圣贤在杨某的规劝下到安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圣贤在杨某的陪同下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3)山林权所有证复印件、证明,证明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山林归桂竹帽垦殖场公社华星大队窝里生产队所有。(4)寻乌县林业局证明,证明自2014年至2015年5月12日未对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扣押决定书、处理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11月3日,侦查人员从唐某处扣押赣A×××××江铃牌集装箱车一部、楠木2.7562M2、苦木1.019M2,2015年2月16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黄圣贤处扣押弯把锯1把、柴刀1把。公安机关将赣A×××××江铃牌集装箱车发还给唐某,作案工具随案移送。(6)情况说明,证明另案人员赖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赣县关押。(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黄圣贤的出生日期、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温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黄圣贤来到他家,询问是否有“红皮牛筋”树头,他答应带被告人黄圣贤到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村小组峰里山场找“红皮牛筋”树,一共找到4个“红皮牛筋”树。大概过了3天,被告人黄圣贤带3人到他家,他提供电站房子钥匙给被告人黄圣贤等人住宿,被告人黄圣贤支付人工费和房租费500元。(2)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初,他在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电站附近山场砍伐“白荷篙”,并从其他人处得知该树属于楠木。被告人黄圣贤两次经过现场,讲到“白荷篙”树之事,告知该树很值钱,每斤4—5元,被告人黄圣贤应该知道“白荷篙”树的价值。(3)证人刘某达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圣贤雇请他与“老鸡”、“小唐”等3人,被告人黄圣贤用弯把锯在该山上砍伐林木、截桐,他与“老鸡”、“小唐”等负责将树桐扛到路边,雇请三轮车将山上截桐的林木运至路边,然后装运至货车上准备运走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黄圣贤再次雇请他的车子在原地方运输木材。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黄圣贤及3个民工、三轮车司机逃走,民警赶到现场,将车子扣押并将他带至寻乌县森林公安局。该车杂木木材2M2。前后两次拉木材,都问过黄圣贤,黄圣贤均说有合法手续。(5)证人温某2、温某3的证言,证实温某2系华星村窝里小组小组长,温某3系华星村村主任。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系窝里小组的集体山林,安远人在该山场砍伐砍伐林木没有经过村小组及村委会的同意。(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他规劝并陪同被告人黄圣贤主动到安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4、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3日下午4时30分,他与其大哥、大嫂、二哥、三哥骑摩托车来到小湖岽村下畲小组过路坑自己自留山山场,发现现场停放有一辆车号为赣A-×××××白色集装箱车,车里装有杂树树桐,现场还有7、8个人,有4、5个说安某话,还有几个说寻乌话。他报案后,除了司机,其他人都逃离了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将拉木材的车子扣押的事实。5、被告人黄圣贤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日上午,他经温某1同意,又在温某1指定的山上砍伐林木,在该处砍伐“白荷篙”的工人赖某及姓黄的人说,该“白荷篙”很值钱,比“牛筋树”还值钱,几千块钱一立方。他砍伐1棵“牛筋树”、1棵“白荷篙”树及1棵杂树,他砍伐杂树是为了更好砍“白荷篙”树,杂树还遗留在现场。2014年5月3日,他雇请刘某达、“老鸡”、“小唐”及唐某驾驶的车子,将砍伐的木材运走,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他逃走了。2014年11月3日,他经杨某规劝主动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圣贤在杨某的陪同下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6、鉴定意见(1)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唐某处扣押的赣A-×××××货车上的木材进行鉴定,经鉴定,1-8号原木为樟科楠属的闽楠[Phobebournei],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9-17号原木为古木科苦木属的苦木[picrasmaquassioidec(D.Don)Benn],为非国家重点保护树种。(2)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8根闽楠原木的立木蓄积为4.59M2,9根苦木原木的立木蓄积为1.76M2。7、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窝里小组峰里山场一斜坡处。现场遗留一株直径约30CM的树木;一个树根树心显红色,树兜不知所踪;现场林木被砍伐4棵树木,第1棵留有树兜,第2棵留有树根、树兜不见,经比对该树根与赣A×××××车扣押楠木是同一树种,第3棵有一树兜,经比对该树根与赣A×××××车扣押苦树是同一树种,第4棵留有树兜,经比对该树根与赣A×××××车扣押苦树是同一树种。现场留有的树兜、树枝等,并制作了现场照片。8、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黄圣贤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指出第一次砍伐“牛筋树”1棵,第二次砍伐“白荷篙”1棵、“牛筋树”2棵的地点,并制作了指认现场照片。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黄圣贤对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就是其在山场内碰到的安某砍树人赖某,1号照片就是寻乌县桂竹帽镇上坪的温老板(温某1);唐某对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就是雇请其车子运输木材的黄老板(被告人黄圣贤);赖某对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就是赖某于2014年5月间,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华星村砍伐“白荷篙”时碰见的人(被告人黄圣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当庭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问题。本院审查认为,从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可以判断,被告人黄圣贤并不是不论树种随意采伐林木,而是为了采伐价值高的树木,在盗伐比一般杂树价值高的“牛筋树”时,知道了“白荷篙”价值比“牛筋树”更高,应当知道属于珍贵树木,更不能采伐,但他为了牟取私利,仍然有针对性采伐了该树种,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损毁,因而构成本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圣贤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并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圣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圣贤经他人规劝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是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圣贤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圣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弯把锯、柴刀各一把,闽南原木8根(存放于寻乌县森林公安局院内),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忠信审 判 员  曾 萍人民陪审员  杨小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法官寄语:珍贵树木是大自然中的宝贵资源,必须倍加珍惜,国家重点加以保护。不能因为政府未挂牌明示,或宣传不到位,就恣意采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