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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伟全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全,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5)第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村委会银盏中心村龙塘镇医院分院附近路边抓获被告人谢伟全,并在其驾驶的车辆搜获1大包白色晶体、1中包白色晶体、8小包白色晶体、1玻璃瓶白色晶体。经鉴定,搜获的以上白色晶体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32.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扣押清单;书证: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谢伟金的供述与辩解;毒品定性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刑事技术照片8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伟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谢伟全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伟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伟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谢伟全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全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伟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谢伟全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伟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伟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伟全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伟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谢伟全的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国恩审 判 员  廖华军人民陪审员  卢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