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初1781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大力浩然电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浩然电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山西通才工贸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法定代表人吴晓年,山西通才工贸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浩然电工公司与被告山西通才工贸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力浩然电工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力浩然电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大力浩然电工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军审 判 员  张家国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