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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瑞、白晓艳、郭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瑞,郭奇,白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49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瑞,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奇,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晓艳,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43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王瑞、郭奇、白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借款475598.88元及利息37575.02,执行费753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王瑞所有的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变卖给第三人毛秀军变卖价格为50万元,申请人有权继续追偿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执行费75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2014)西莲证经字第4434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