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巫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某,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5)1019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巫某某与饶某某(已判决)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的“出彩中国人”中奖信息,以需要交纳领奖风险金和个人所得税为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巫某某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巫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巫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退赔1.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华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