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洪云与白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郭洪云。被告白书义。本案在审理原告郭洪云诉被告白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洪云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郭洪云负担。审判员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