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文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威海市宝隆石油专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威海市宝隆石油专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被执行人威海市宝隆石油专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高村镇万家村南。法定代表人张锦辉。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宝隆石油专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文劳人仲案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宝隆石油专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文劳人仲案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