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甄才娟与甄增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才娟,甄增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甄才娟,女,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东旺乡塔头村西二路595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5007201349。被告:甄增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才娟诉被告甄增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才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才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才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甄才娟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