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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娟与张卫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娟,张卫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0001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娟。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卫兵。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市支公司。申请再审人王娟为与被申请人张卫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通仁民初字第09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王娟撤回了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与法不悖,应予支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司益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