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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乃坤与桑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乃坤,桑照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董乃坤。被申请人:桑照成。本院受理申请人董乃坤与被申请人桑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董乃坤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桑照成名下的鲁S×××××号车辆,保全标的为1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车辆,且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桑照成名下的鲁S×××××号车辆。二、查封董丽萍名下用于担保的鲁S×××××号车辆。以上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1年,自2015年09月02日起至2016年09月0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修军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