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6、1617、1619、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谭显林、陈昌余等与宁波诚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谭显林,陈昌余,蒋学青,王平,王兴彪,宁波诚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焦杰,王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615、1616、1617、1619、1620号申请执行人谭显林。申请执行人陈昌余。申请执行人蒋学青。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王兴彪。被执行人宁波诚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焦杰。第三人王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显林、陈昌余、蒋学青、王平、王兴彪与被执行人宁波诚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五案中,被执行人宁波诚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焦杰、王豆系被执行人宁波诚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于2013年6月21日抽逃注册资金2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焦杰、王豆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焦杰、王豆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谭显林、陈昌余、蒋学青、王平、王兴彪承担责任。焦杰、王豆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谭显林清偿债务4400元、向申请执行人陈昌余清偿债务3700元、向申请执行人蒋学青清偿债务1600元、向申请执行人王平清偿债务2600元、向申请执行人王兴彪清偿债务22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