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与韩英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韩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志刚。委托代理人郭宝军。委托代理人金德。被执行人韩英玉。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图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