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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吕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现又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判决书、结婚证明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事吵闹,近年来,双方长期分居至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其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典利 更多数据: